林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 林草罚决字[2025]第06号
被处罚人名称: 帕*
身份证号码: 654023********0473
家庭住址 : 新疆霍城县兰干镇双渠村羊场路269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间因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猎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条纹正钳蝎。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行为人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报告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帕如克·米吉提非法猎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霍城县农业 银行(账号:3010*********4904 ;户名:霍城县财政局国库股)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霍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2月12日
共两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