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霍城经济开发区、霍城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果子沟-赛里木湖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县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霍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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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域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广泛发动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防委”)负责,承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第一时间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审议县防灾减灾救灾的规划、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霍城县自然灾害防治体系;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跨区域交流与合作;完成霍城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安防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安防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中心)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职责包括:
(1)承担县安防委日常工作;
(2)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3)组织县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兵地协调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4)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中心)的工作沟通;
(5)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乡镇(中心)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6)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
(8)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等各有关监测部门单位,将本部门单位监测取得的气象灾害、洪旱灾害、地震趋势、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向县安防办推送,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由县安防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辖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灾害风险分析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应急准备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县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
(2)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加强与县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等单位的应急联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乡镇(中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依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单位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各乡镇(中心)、相关部门单位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严禁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2 灾情报告流程
4.2.1 有关涉灾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本行业领域灾情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委、县政府及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并通报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逐级上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国家应急管理部。
4.2.2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1)灾情初报。在霍城县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地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应在30分钟内将灾害概要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在2小时内,将县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2)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报告县委、县政府的同时上报州应急管理局。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灾情核定。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安防委或应急管理局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单位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单位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损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5)不同灾种灾情报告。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灾情初报程序逐级上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2.3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2.4 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等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单位会商;各部门单位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州应急管理局。
4.3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通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受灾地乡镇(中心)人民政府或县安防委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参与救灾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安防委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霍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县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l000户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比例15%以上,需政府救助人口2.5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防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安防委主任决定,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县委、县政府可直接启动一级响应。
5.1.3 应急救助一级响应措施
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县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的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中心)做好灾害救助工作。需要自治州层面支持的事项,由县安防委向自治州安防委提出申请。县安防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霍城县组成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安防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安防委成员单位和有关受灾乡镇(中心)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有关部门单位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安防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防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安防委组织行业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中心)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局督促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县发改委指导相关行业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自治区、自治州预算内灾后重建项目资助金;指导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国网霍城供电公司保障受灾地区电力供应。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乡镇(中心)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单位做好因自然灾害导致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县公安局做好受灾乡镇(中心)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其他救援队伍接到救援任务后,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中心)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县人武部、驻霍部队、武警霍城中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发改委、市监局、商务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
县商务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霍城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县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中心)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慈善总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公募活动。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县外事办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信办按照职责组织指导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4)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乡镇(中心)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6)县安防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县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灾人数占农牧业人口比例10%以上、15%以下,或1.8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办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县安防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安防委主任根据县安防办建议作出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县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的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中心)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霍城县组成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应急救灾工作,县安防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安防委成员单位和有关受灾乡镇(中心)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部署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指挥长率有关部门单位带队组成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安防办及时掌握灾情、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和灾区需求,报告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防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安防办组织行业部门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中心)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局督促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县发改委指导相关行业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自治区、自治州预算内灾后重建项目资助金;指导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国网霍城县供电公司保障受灾地区电力供应。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紧急调拨县域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乡镇(中心)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等做好因自然灾害导致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县公安局做好受灾乡镇(中心)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其他救援队伍接到救援任务后,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中心)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县人武部、驻霍部队、武警霍城中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发改委、市监局、商务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
县商务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霍城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县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中心)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慈善总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公募活动。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县外事办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信办按照职责组织指导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4)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中心)、有关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安防委。县安防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6)县安防办及时汇总各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县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政府临时救助的受灾群众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因灾倒房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比例5%以上、10%以下或1万人以上、1.8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办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县安防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安防委主任根据县安防办建议作出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安防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安防委主任为县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中心)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安防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中心),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具体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安防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安防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办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灾区需求。
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在灾情稳定后,进行清算。
县发改委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区生活类救灾物资。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等做好因自然灾害导致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其他救援队伍接到救援任务后,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中心)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县人武部、驻霍部队、武警霍城中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协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霍城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县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慈善总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公募活动。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县外事办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信办按照职责组织指导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中心)需要,县委、县政府规范有序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灾情稳定后,县安防办指导受灾乡镇(中心)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县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政府临时救助的受灾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3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比例5%以下或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防办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县安防办主任作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决定,并向县安防委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安防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中心)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防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安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安防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在灾情稳定后,进行清算。
县发改委按照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区生活类救灾物资。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等做好因自然灾害导致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其他救援队伍接到救援任务后,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中心)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县人武部、驻霍部队、武警中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协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霍城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县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县外事办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信办按照职责组织指导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3)灾情稳定后,县安防办指导受灾乡镇(中心)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重点区域,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安防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安防办向相关乡镇(中心)通报,所涉及乡镇(中心)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安防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单位要指导受灾乡镇(中心)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县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4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负责绩效评估。
6.2 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严格依据上级相关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中心)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受灾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县域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工作。
6.2.6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州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中心)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监督检查灾区恢复重建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6.2.7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抓好落实。
6.3.2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开展县域内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的调查、统计、评估,核实需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6.3.3 根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申请中央冬春救助资金。
6.3.4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委视情调拨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6.3.5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冬春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按要求通报冬春救助情况,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负责绩效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监管,严格落实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发挥资金效益。
7.1.1 县委、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结合当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次和实际需要,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合理安排资金预算,支持县委、县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县发改委积极向中央申请灾后应急恢复重建资金,并及时做好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工作。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2 物资保障
7.2.1 县发改委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发改委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推动多灾易灾或交通不便的乡、村级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按照《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指导目录》要求,结合本辖区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县域启动一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强化政府实物储备,拓展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社会储备和家庭储备等多种模式,推动构建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互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相互衔接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高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 县商务工信局组织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委、县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中心)、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委、县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乡镇(中心)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医疗卫生、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建立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行业专家库,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建立健全与部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7.5.3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依法有序参与,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4 组织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保险及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5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中心)、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县域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及共训共练机制,县应急管理局、县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红十字会等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进一步提升应急动员能力,强化应急协同效能。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党委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1.1 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林草、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当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灾害救助技术和管理标准,为科学做好救助准备、科学实施救助提供支撑。
7.1.2 依托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时机,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逃生、保险常识、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基层综合减灾能力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加强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中心)、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县应急预案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8.3.4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发布的《霍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霍政办〔202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霍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 响应分级 | 死亡人口 |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 旱灾造成缺粮缺水需救助人口 | 
    
      | 占农牧业人口比例 | 需救助人口数(万人) | 
    
      | 四级 | 1—3人 | 500—1000人 | 50—200间 或30—100户 | 5%以下 | 1.0以下 | 
    
      | 三级 | 3—5人 | 1000—2000人 | 200—1000间 或100—300户 | 5%—10% | 1.0—1.8 | 
    
      | 二级 | 5—10人 | 2000—3000人 | 1000—2000间 或300—1000户 | 10%—15% | 1.8—2.5 | 
    
      | 一级 | 10人以上 | 3000人以上 | 2000间 或1000户 | 15%以上 | 2.5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