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霍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犁古丝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违法行为:“现场作业人员王某某、狄某未持有高处作业证进行高处作业,作业高度6米,并且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未开具高处作业票”。
通过调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卢某某2026年1月12日开始出差在外地,在此期间由采购部经理吴某某负责企业此次安装门头工作。吴某某作为此次安装门头的作业负责人,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未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作业前培训、未查询作业人员高处作业证、未对现场监管或安排专人进行监管。
吴某某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A的规定,决定给予伊犁古丝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部经理吴某某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与霍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反映情况。
联系人:孔朝岭 1869999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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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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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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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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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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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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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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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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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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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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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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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应急案〔20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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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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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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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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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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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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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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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