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8日,霍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犁飞旺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施工工地钢结构厂房外墙施工承包商伊宁市万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正在企业生产车间内开展高处作业(房顶与连接处安装保温岩棉板),该工地1名工人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开展高处作业的违法行为。
伊宁市万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6-A:“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伊宁市万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限期内积极完成了整改,及时消除了违法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与霍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反映情况。
联系人:孔朝岭1869999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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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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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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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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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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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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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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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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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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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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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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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应急案〔202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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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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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万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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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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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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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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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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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