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7日,霍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霍城县万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检维修作业使用液化气瓶未配备防回火阀。
以上1项问题证明霍城县万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0.5.5的规定,拟对霍城县万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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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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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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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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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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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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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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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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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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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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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应急案〔202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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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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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万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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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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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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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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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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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任何个人和组织对以上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与霍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反映情况。联系人:胡垚,15719908946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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