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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犁新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 d14ab9000/2023-00020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23-07-14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文    号:
是否有效:
 
一、伊犁新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根据2023年6月12日至13日国务院安委办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帮扶指导第二组对伊犁新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帮扶指导“回头看”检查。中发现的:1.XY-1603号无轨胶轮车未安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无随车通信设备;2.未采用自然发火监测系统每天监测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气体浓度,实际每周监测一次等行为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和《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以人民币2.5万元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以人民币2.5万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二、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案

202362日,霍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企业生产车间内在进行焊接作业,经现场抽查,人(李占天、申普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在进行焊接作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6.5.1的规定,拟对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伊犁泰辉钢结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案

2023年6月25日,霍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犁泰辉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企业生产车间内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现场抽查,张勇建、海比布拉•哈西木江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在进行焊接作业,程乐乐特种作业证过期1年,仍在进行焊接作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6.5.1、16.5.3的规定,拟对伊犁泰辉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第二批)

序号

案卷号

案由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金额

决定机关

1

(霍)应急案202303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伊犁太湖钢构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4日

罚款

2万元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霍)应急案202304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伊犁泰辉钢结构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4日

罚款

3万元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霍)煤安案202301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伊犁新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6月21日

罚款

5万元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上行政处罚存在异议的,请及时向霍城县应急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孔朝岭 18699996166    

地址:霍城县朝阳南路服装产业园(职业技术学校)应急管理局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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