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开展2022年霍城县旧城区棚改(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霍城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镇)部分居民房屋。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
霍城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霍城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霍城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镇)
四、征收范围
具体以霍城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镇)2022年征收范围示意图为准。
五、征收条件
该项目符合霍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霍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霍城县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
六、禁止下列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不包括本县居民应征入伍、服刑等原因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
(五)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其他
各相关单位、个人应顾全大局,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霍城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镇)2022年征收范围示意图
霍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