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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园区(清水河镇)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倡议书
2026-02-16 12:02  清水河镇人民政府   (点击:)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加强园区(清水河镇)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爆炸及群死群伤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各族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园区(清水河镇)党工委、党委决定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客运站、市场、商场、电影院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防护区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2.文物保护单位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3.重要军事、航空设施、仓库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4.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防护区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5.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6.银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防护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7.粮站、水站、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要害部位防护区内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二、区(镇)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整个城区建成规划区范围以内为限燃区。限燃区节假日和婚庆活动可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倡导少放或用电子鞭炮等形式代替。

三、临时集中燃放点设置

为满足禁燃区域内居民群众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需求,确保安全燃放,区(镇)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集中燃放点,地点位于:瞻德广场,次瞿商业广场前,千城华府商业街前,霍城之光商业街前、长安碎叶城商业街外广场、未来城商业街前、千城世纪城商业街、水云天商业街、阳光里居商业街、马蹄铁大厦、北京西路(原行政服务大厅前)、鼎顺智慧农贸市场东侧道路、长安东路、长安北路、南京路、滨河路北段、重庆路、西城二街、江苏西路其余位置禁止燃放。禁燃区域内居民群众节日期间可自行前往临时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

临时集中燃放点开放时间:2026年2月16日至3月4日(2026年春节期间),每日上午9时至次日凌晨2时,其他时间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可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须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能实施。

六、法律责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拒不改正的,报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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