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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第十批典型案例
2025-06-27 11:06  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为落实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坚决守住安全底线,进一步加强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执法工作,持续推进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纠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结合2025年民生领域专项行动案件查办,现集中曝光第十批典型案例,以达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目的。

一、价格类

案件类型:使用“阴阳菜单”

案件来源及处理:2025年4月29日,我局在某景区巡查中发现某餐厅使用“阴阳菜单”对外经营,即同一份手抓羊肉在A菜单上标注138元/公斤,在B菜单上标注198元/公斤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典型意义:“阴阳菜单”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景区是一个地区的重要名片,“阴阳菜单”等宰客行为会严重抹黑景区形象,影响游客对景区的评价和口碑。市监局及时查处此类案件,能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有助于提升景区餐饮服务的诚信度和游客满意度,维护当地旅游市场声誉,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二、特种设备类

案件类型: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而使用电梯

案件来源及处理:近日,我局对某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有正在使用的电梯但无法提供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7日内整改完毕。10日后,我局再次对该口腔诊所进行回头看,发现其仍无法提供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而使用电梯。我局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电梯、依法给予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典型意义: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知识与技能,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市监局查处无证书使用电梯案件,可避免因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安全隐患,减少电梯事故发生,保护乘梯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能促使电梯使用单位重视安全管理,认识到配备合格安全管理人员是法定义务,强化其主体责任意识,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

三、民用“三表”类

案件类型:使用不合格膜式燃气表用于贸易结算

案件来源及处理:2025年4月15日,我局对我县某天然气公司安装至清水河镇某小区正在使用的膜式燃气表进行检定,其中1块膜式燃气表不合格。我局依法作出没收1块不合格膜式燃气表、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典型意义:不合格燃气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如部件老化、损坏等,不仅影响计量准确性,从而导致用户多缴费或缴费不合理,还可能引发燃气泄漏等安全事故。市监局查处不合格燃气表,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能确保燃气计量准确,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食品安全类

案件类型:经营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案件来源及处理:2025年5月11日,我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餐厅后堂使用的鸡肉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检疫证明。我局责令其停止使用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典型意义:未经检疫的肉制品可能携带各种病原体,餐厅使用此类肉品加工菜肴,顾客食用后极易引发食物中毒等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食品安全事故。同时,这种行为规避了国家检疫监管,属于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法行为。市监局查处此类案件,充分彰显了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能有力震慑不法经营者,督促所有餐饮从业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确保食材来源合法、安全可靠,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

五、产品质量类

案件类型:销售过期化肥

案件来源及处理:2025年5月28日,我局在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8袋(规格1kg,售价15元)欧萃磷钾化肥均已过期。我局依法作出没收过期化肥8袋、处以货值金额120元两倍罚款24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典型意义:过期化肥可能会导致肥效降低,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收成,进而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市监局查处销售过期化肥案件,能够避免农民因使用过期化肥而遭受损失,有助于打击不法商家的违法经营行为,防止不公平竞争,净化农资市场环境。

六、医疗器械类

案件类型:未经备案网络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

案件来源及处理:2025年5月16日,我局对我县某眼镜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完成网络销售备案在美团平台上销售软性亲水接触镜,属于违规开展网络销售活动。我局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典型意义: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国家对其经营实行严格许可管理。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来源、质量和售后无法保证。市监局查处此类案件能防止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者违规开展网络销售,避免监管缺失带来的风险和不正当竞争。同时促使平台加强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和经营行为监管,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合法经营者权益,维护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

下一步,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相关工作,同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相关违法线索(举报电话:13579709335),让我们一起共治共管,营造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

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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